案例一:通过荐股软件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自主研发所谓大数据选股策略,通过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包装成“涨停xxx”、“xxx大师”、“早盘xxx”等服务产品,向投资者按月或按年收取订阅服务费。投资者付费后,即可以通过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接收相应的荐股提示。该公司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销售的各项服务产品向客户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或买卖时机建议,属于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即“荐股软件”,其行为构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发后,该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计罚没逾千万元。
警示:“荐股软件”是指具备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价格预测、投资品种选择、买卖时机建议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未经证监会核准,利用“荐股软件”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广大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时,请核实对方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合法机构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查询。
案例二:以理财教育为幌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打着“教育咨询”的幌子,实际上以“荐股”为由,向客户收取高价费用。该公司对外宣传广告与普通的“培养理财思维”课程无异,但当客户进入相关社交平台群组后,公司会在群里发布“资深老师荐股”的介绍、过往学员投资获利的案例,进而以每套近两万元的价格销售内含所谓“名师荐股”视频的u盘和所谓“投资秘籍”,向客户提供股票买卖建议,获取高额利润。该公司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成功实施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近300人。
警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案例三:期货公司居间人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系某期货公司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服务期间,该公司建立客户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或微信私聊向客户提供具体期货合约选择、点位、交易方向、手数等交易建议,获得代理费、居间人佣金费分成等经济利益,涉嫌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多地同时抓捕嫌疑人5人,涉案交易金额逾30亿元。
警示: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经证监会核准,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期货交易咨询,避免利益损失。
案例四:假冒从业人员以软件使用费名义进行诈骗
案情简介:李某自称为xx证券(合法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相关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信息伪造从业证书,招揽投资者称可以收费使用该证券公司的快速交易通道来抢涨停板,投资者缴纳大额使用费用之后,实际仍使用xx证券一般客户端交易,而且该证券公司也没有收费使用快速交易通道的业务。李某虚构相关业务并伪造证书骗取投资者资金相关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相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示:上述两个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接到自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推荐业务、退费的电话短信时,不要轻信,对来历不明的文件、app软件请勿随意安装,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发现此类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五:以转让股票为诱饵、以销售白酒为目的的非法集资
某公司通过股票交流qq群等渠道招揽客户,称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即将到纳斯达克上市,将来股票可翻5至15倍,同时宣称如购买其股票,还可以获赠其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投资者向该公司转账汇款后,公司即改口要求与投资者签订经销商合同,约定投资者投资的资金以高达数千元每瓶的价格购入该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成为其经销商,同时签署股票赠送协议,承诺将来相关公司纳斯达克上市时可获得相应股票作为回报。后续,相关公司纳斯达克上市无望,购入的白酒产品价值难以判断,造成投资者大额亏损。该公司虚构公司纳斯达克上市期望,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可能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
警示:近年来,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建议您: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是树立正确投资意识,通过正规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商业银行等服务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三是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案例六:以场外配资为幌子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某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app等开设配资平台,通过互联网、电话、qq、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招揽投资者,号称实盘交易、资金托管,并设置注册领福利、首次配资不收取利息、入金或推荐客户获现金奖励等活动,诱导投资者注册、入金、招揽新客户。经核查,该配资平台收取投资者配资资金后,并未实际将客户交易委托转发到交易所,如果投资者发生亏损,亏损金额直接由平台收取,如平台所有投资者入金数量较大或盈利数额较大,配资平台还存在“跑路”风险。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为幌子实施诈骗,建议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示: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部分场外配资平台设立虚拟盘,以提供高杠杆配资、各种奖励活动为饵,诱导投资者入金,实则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七:以推荐股票诱导投资者交易从事诈骗
案情简介:某大v及其助理通过建立了qq群和抖音直播间进行股票相关知识的讲授和指导,人气较高后开始介绍新三板股票转板后的好处,并分别推荐多只新三板股票,称相关新三板股票半年后就可以转板上市,届时会获取几倍的收益。该大v称已经去前述公司实地调研过,可以通过“内部关系”以较低的价格拿到股票,其中,一只股票购买价格为11.50元,3万股起购,另一只股票购买价格为15元,1万股起购。该大v通过微信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买入前述股票,包括告知买入的具体时间点、具体价格以及数量。数月之后,前述两只股票的股价不断下跌,举报人亏损严重,而该大v从股票卖出方获得大额分成。该大v相关行为不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也不同于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投资者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示: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股市“杀猪盘”,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为大额出货进行“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自觉远离。
案例八:利用分仓软件从事证券场外配资
案情简介:深圳多家配资公司通过向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配资系统分仓软件,设立多个配资网站、app招揽客户,联系“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且利用该分仓软件开立若干交易子账户分配给客户使用,向客户收取配资服务费和利息,公司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多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捣毁犯罪窝点10处,控制涉案人员50余人,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涉案交易金额70余亿元,冻结资金3亿元。
警示: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有融资融资融券业务需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法证券公司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开展所谓场外配资合作,避免利益损失。
案例九:利用分仓软件从事期货场外配资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购买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分仓软件,向“金主”借入资金和期货账户,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推广吸引客户。客户将保证金汇入该公司账户后,该公司为客户开立子账户,并按双方协商杠杆倍数提供资金,客户通过该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该公司向客户收取资金利息和交易手续费,该公司行为涉嫌非法从事期货业务。
警示: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请广大投资者通过合法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交易,避免自身财产产生损失。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案例十:假冒从业人员诱导投资者下载仿冒app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张某自称为xx证券(合法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相关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信息伪造从业证书,招揽投资者称可以通过注册该公司的“xx经办”app,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清退之前在其他平台缴纳的学费。投资者转入资金并操作数次后,被以账号异常封禁,要求再次大额入金购买证券以完成清退,给投资者造成大额损失。张某假冒app并伪造证书骗取投资者资金相关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被仿冒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